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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的新聞,

軍人劫財 越女負傷逃…拖回砍到死」,

依軍法,沒啥好說的,唯一死刑,

而且速審速決,

一、二個月內就拖去斃了,

只能說,自找的!三好加一好!

看報導寫,這兩個都是快退伍的人了,

這下可好啦,退伍日變死刑日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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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Eric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